检方出示4组证据再证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

2013年07月11日02:39  新京报
昨日,王书金案在河北省邯郸市中院进行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王书金坐在被告席上,陈述时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 新华社发   昨日,王书金案在河北省邯郸市中院进行二审第三次开庭审理。王书金坐在被告席上,陈述时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聂树斌案真凶。 新华社发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 王贵彬)昨日,河北省高院就王书金案二审在邯郸市中院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出示了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4组证据,以证王书金非聂案真凶。而王书金请求法庭认定自己是真凶。该案未当庭宣判。

  2005年,王书金落网后称自己犯了多起案件,其中包括石家庄西郊奸杀案,而聂树斌在1995年已因此案被枪毙。一审判决后,王书金以此案未被公诉和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上诉。

  检方播放证据原件幻灯片

  6月25日开庭后,辩护人提请查阅检方证据获准,昨日,该案进行二审第三次开庭,就该案涉及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据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介绍,检察员先后出示了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上述这些证据,检方用幻灯片又重新回放了一遍,只不过此次播放的都是原件。”

  朱爱民称,这些证据只是奸杀案的细枝末节问题,客观上不能明确指向谁是犯罪嫌疑人,由此检方不能确认不是王书金所为。

  庭审中,朱爱民提交了一份警方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在聂树斌案案发区域和时间段内,只有王书金供述的这一起奸杀案。

  当庭,检察员对此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此证据不能印证王书金的供述,也不能证明石家庄西郊奸杀案是其所为。

  辩护律师建议判王书金死缓

  检察员称,检察机关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不排除王书金曾到过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因此,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奸杀案是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辩护律师则称,王书金对石家庄市西郊奸杀案的供述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做出的,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等吻合。另外,检方也未有证据表明王书金在案发现场围观,因此辩方认为,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犯罪应依法予以认定,王书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建议对王书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最后陈述时,王书金请求法庭认定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案是其所为。他说:“我从小没有受到正确的教育,家里对我管理也不够,自己也不学好,造成了犯罪,现在特别后悔。”

  【检方提供的4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

  ●第二组证据是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康某亲属及同事的证言

  ●第三组证据是被害人康某同事证言及与王书金同时在石家庄打工的工友证言

  ●第四组证据是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王书金时取得的王书金本人三份供述。

  焦点1 对尸体特征的描述与现场不符?

  【检方】

  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问题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王书金从被抓获到上次开庭,到今天庭审,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

  【辩方】

  虽然王书金没有供述,目前也回忆不起来,但就此证据,检察员没有向法庭出示辨认笔录,这是案件程序上的瑕疵,而王书金忘却了,或者表达不清楚,这是记忆问题。

  焦点2 被害人是否被跺踩致死?

  【检方】

  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王书金多次供述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供述,怕被害人不死,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但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康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

  【辩方】

  检察员仅以尸检报告中所描述的被害人身体骨骼没有发生骨折,而推定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但忽略了尸检报告中被害人是“窒息死亡”的结论认定。

  从王书金之前所涉及的数起命案中,被害人均是被王书金用手掐死,这也是王书金惯用的犯罪手法,上述尸检结论与王书金的供述是一致的。

  焦点3 被害人身高多少?

  【检方】

  王书金多次供述,“我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但据现场对尸体的测量和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害人身高跟其供述差距近20厘米。另外王书金在当庭及以往供述均称,多次观察被害人后有预谋犯罪,由此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准确的判断。

  【辩方】

  检察员所提依据,只是被害人尸体的长度,不是被害人的实际身高,由此认定此案不是王书金所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焦点4 案发时间是中午还是下午?

  【检方】

  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好友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多下班以后被害的,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1点半左右,作案后回到工地,工友们还在午休。

  【辩方】

  因无法确定案发时间,检察员把女工余某所说的未见被害人时间定为案发时间,这不合逻辑。

  康某可能是离开后立即就遇害了,也可能是离开相当长的时间后才遇害的。如果王书金所说的“中午睡午觉时”,那这个睡午觉的时间离下午5点更接近,因为当时是天长酷热的八月,记忆上易出差错。

  焦点5 现场遗留的钥匙在何位置?

  【检方】

  王书金供述的自行车方位,现场遗留的钥匙位置,与现场勘查不一样。

  【辩方】

  王书金供述这串外人很少留意的钥匙,是一个精确细节,说明他确实曾作案。因为即使事后围观,人们也难以隔着高高的玉米地,看到这串钥匙,更无法说出钥匙离死者右手的准确距离。

(原标题:检方再证王书金非聂案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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